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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學裡面很重要的一個原則,叫做“主力近因”原則,可說是保險六大原則之重最重要、也最複雜、最常出現爭議的一個。

被保人身故或受傷時,有時會發現,導致身故或受傷的原因不單只有一個。若保險公司與被保人及家屬彼此認知不同,進而影響到理賠結果,往往會產生理賠爭議,若沒有共識,就會進一步由法院來做判決。

於傷害保險興健康保險中,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遭受到身體上之傷害或死亡時之賠償責任,只限於保 單上所保的危險導致者為限。也就是說,保單上所保的危險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身體上的傷害或死亡 。須 有因果關係之存在,才能構成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條件,當導致身體上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很複雜時,法院的判決通常採主力近因原則。即是以因果關係來判斷,如果導致身體上傷害或死亡的 主要近因為保 單上所保的危險則保險人自應負責;否則應不負賠償之責。

 

「主力近因」並非單指最直接或最接近的原因,而是類似於民法中的因果關係。

 


 

簡單舉例 

A男本身有心臟病史 

若A男駕車因心臟病發,疼痛導致無法穩定駕車,發生車禍身故

心臟疾病為主力近因,故無符合意外險理賠規範 ( 外來;突發;非疾病 )

 

但如果A男因心臟病發,無法駕車,將車停靠到路邊休息,卻被後車追撞身故

此非心臟病而起,故意外險必須理賠

 

 

當然,事故的發生不會像以上講得這麼簡單 

一定參雜許多複雜的因素,但要讓各位了解,保險公司對於事件存疑時,必須舉證證明,千萬別當保險的受害者 !

 

另外大多的保險條款上都有載明

『本契約的解釋,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;如有疑義時,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。』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

多了解一些保險法規內容,並且學會善用,來確保自己的權益!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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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幸福守門員_All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